去人性化:(人類法律是昂貴的,低效的,不公正的,笨拙的,無組織的,漫長的,容易出現人為錯誤)=弱智法律;(加密法是便宜的,快速的,高效的,沒有偏見的,有組織的,透明的)=智能法律
未被認可的意識形態包袱: 加密-無政府主義、加密-自由意志主義、比特幣最大主義、“資本主義化的社會主義”、“自由激進主義”、“自我主權”、 #代碼就是法律#、 #代碼作為法律#、“算法正義”、“不可篡改性”、個人主義(個人理性自利主義)等等。
形式主義/超形式主義: (搬用現有的法律形式,如“合同”、“財產”、“個人法律人格”、“憲法”等) + (“契約自由”、“法律選擇”和“法院選擇”教義) + (形式上的數學)=加密法。 加密超形式主義的代表=EOS。
私法>公法: 自主的個人之間的合同和財產權主宰著加密法的想象力;公法有一席之地,但是那個地方應該盡可能明確界定且盡可能小(另見: 監管焦慮; 意識形態包袱)。
反形式主義: #代碼就是法律#,除非它不存在(像 DAO屬于非常情況,我們可以作為例外);“我們可以跟蹤每個交易,這就是為什么嚴格的問責制、可追蹤性、可驗證性、透明性被編碼到加密法中,但是加密挖礦的環境條件(以及其他進程的其他外部條件),嗯,那些太投機,太難歸屬。”
法律與全球治理:加密可以推動發展,但必須開放監管跑道。加密/ DLT行動者希望公共部門采用;但是當中國/俄羅斯/委內瑞拉/朝鮮等被視為補貼了加密行業或加密挖礦時,加密法陷入了沉默。
密碼精神病: “打倒銀行!為什么銀行對加密持懷疑態度? ”“打倒法律!為什么執法部門要針對加密技術? ”“打倒信任!但是請相信我們的基于以太坊區塊鏈的移動錢包的‘條款'、‘條件'、‘規則'和‘指南'?!蓖该鞫仁羌用艿幕?,當然,涉及到加密內部的卡特爾形成時除外;如此等等
加密知識產權: 每個人都急于獲得區塊鏈專利,但沒有人為大型加密知識產權卡特爾和更大的加密知識產權戰爭做好準備。
監管焦慮: 自由是好的;監管是壞的;“支持加密”的監管是偉大的,除非它是“壞的”支持加密的監管(另見加密-精神病);一方面缺乏廣泛的部門游說和/或監管規則的協調,另一方面則出現了主要的加密開發團隊之間形成卡特爾并排除其他團隊的明顯跡象。
受害:加密技術創新,創新,再創新; 國家只需監管,監管,再監管。
二元邏輯:我們vs他們;誠實節點 vs攻擊節點;“合法” 礦工vs 比特大陸;加密vs美國證監委、華爾街、中央銀行等;加密 vs.世界。
加密律師: 許多($$$)機會吸引著法律機會主義者、裝模作樣者和騙子;上述法律問題的深度使得許多律師會輕易掩飾他們缺乏專業知識,同時顯得博學和樂于助人。最糟糕的是,加密的不信任崇拜(相信底層算法或機制實現)表現為加密律師vs加密律師懷疑論者。
核心訴外圍: 加密法是法律,所以每一天,它都在越來越制度化,不過像數字商會和斯坦福&E+5它們有資源單方面發布指南。這些指南聲稱覆蓋全球,但主要反映了英美普通法(教義上)和英語法(指法律制度和律師制度的敏感性)。例如:
缺乏自我意識: “哇,我們太忙了[在這里插入加密開發路線圖目 標] ,沒有意識到有這么多的法律問題?!钡俏覀冞@些加密人員實際上是這些問題的接收方(見: 受害)。我們不對它們負責
缺乏責任感:見上文
? […]
上述每一個問題都可以被看成是加密擴展到全球和征服世界的障礙。然而,每個人都應該看到,消除這些分散性障礙中的任何一個都會創造巨大的新機遇;這些新機遇不僅僅針對加密。
那么,問題在哪里?
直到此時,如果你沒有將上面列表中的某個特定問題視為一個分散的法律問題(例如“我們 vs他們 二元邏輯”),那就好。我們首先指出,許多分析師和內部人士也沒有意識到圍繞加密的法律問題有多嚴重。
因此,承認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很艱巨,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類似,如果你驚訝地發現列表中缺少了某個法律問題(例如,美國稅法,“OpenLaw 等項目的破壞性影響”,或者區塊鏈技術在在法庭案件審理中的應用,等等),以上聲明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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